本月18日,哈爾濱市交通運輸局向城6區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呼蘭區交通運輸局發布《哈爾濱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免罰、輕罰事項清單》。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清單》對《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輪渡船客運管理條例》中部分事項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制定出統一詳細、操作性強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解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實施時無法裁量的問題。
《清單》規定,未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和《服務監督卡》的,滿足以下條件:如駕駛員主動配合監督檢查;當場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證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過信息化手段可以確認其證件合法有效;當日提供有效證件;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可免罰。
更換車輛發動機、車身、車架,未按照規定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滿足以下條件:如首次被發現;當日書面告知立即改正;未發生危害後果的,可減輕處罰,處以500元罰款。
此次制定《清單》,是為樹立包容審慎的執法理念,促進職能轉變,將依法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具體化、標准化,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現精准執法,激勵市場主體及時自我糾錯,提高依法合規經營的自覺性,讓市場主體真正感受到『有溫度的執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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