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印發
日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印發。哈市將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並按照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做到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救助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對象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急難型救助對象、因災型救助對象,以及市、區縣(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個人。
救助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發放救助金、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三種方式予以救助。
方式發放臨時救助金。各區縣(市)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臨時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也可直接發放現金。臨時救助發放現金的,原則上由申請人本人領取,申請人、經辦人、批准人共同簽字;申請人確實無法簽字的,應當有至少2名相關證明人簽字。
實物救助。根據臨時救助標准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求,可通過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並建立嚴格的實物臺賬管理制度。
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其中,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方式提供幫扶的特殊困難對象,可根據具體情況將其及時轉介至相應的公益慈善組織或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對同時符合低保、臨時救助條件的支出型救助對象,應優先適用低保政策,並視情況輔以臨時救助;對符合低保、特困的急難型救助對象,應先行給予臨時救助,再按照規定納入低保、特困供養。
救助臨時救助標准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各區縣(市)應根據救助期限和城鄉低保標准確定臨時救助標准,救助期限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受影響程度按月確定。
標准急難型救助對象:原則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額參照1-3個月的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確定。
支出型救助對象:原則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額參照1-6個月的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確定。
因災型救助對象:經有關部門救助後,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原則上按照政策規定落實救助。
救助對象困難情況特殊,對基本生活影響程度較大,可采取區縣(市)民政部門集體研究、一事一議的方式,必要時可聯合鄉鎮(街道),確定臨時救助額度;救助對象困難情況極特殊,涉及政府部門較多,可按照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綜合運用各項救助政策,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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