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歷史建築維護和修繕的全過程管理,促進歷史建築活化利用,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日前印發《哈爾濱市歷史建築維護和修繕管理辦法》。根據《辦法》,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除遵守《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外,未經批准禁止下列行為:開挖地下空間;搭建建(構)築物;擅自在歷史建築上設置牌匾、照明設備、空調外機、遮雨(陽)篷等外部設施;擅自在建築外牆增設、拆改門窗或者改變外牆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風格;其他危害建築安全和景觀的行為。
根據《辦法》,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應當根據保護等級和保護要求,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要求,采用真實、完整、可識別和可持續的修繕方法和技術措施。國有歷史建築可以依法進行合理利用,所得收益優先用於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建築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害歷史建築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檢舉。
歷史建築應在顯著位置設置保護標志,並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編號、區位、建成時間、歷史價值、文化信息等內容,根據實際需要翻譯成相應外文。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損毀或者擅自設置、移動保護標志。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改變使用性質或房屋結構形式等情形的,保護責任人應當依法向各區縣(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歷史建築維護和修繕需要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哈爾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到住建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改建歷史建築的衛生、排水、電梯等內部設施的,應當符合該歷史建築的分類保護要求。保護責任人不得從事損壞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危害建築安全的其他活動,不得私自拆卸歷史建築構件。在歷史建築上設置牌匾、照明設備,或者設置空調外機、遮雨(陽)篷等外部設施的,在依法批准前應當征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意見,並要符合歷史建築的分類保護要求,與建築立面相協調。
在符合歷史建築分類保護要求的前提下,歷史建築可以通過改造改建的方式進行保護利用,但不得改動主體框架,不得遮擋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建築內部空間及外觀形象可通過拆除擅自改變部分,恢復歷史建築原貌。
鏈接
●《辦法》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辦法》所稱歷史建築維護和修繕,是指對歷史建築及其設備、歷史環境要素進行維護和修繕,恢復其歷史風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為,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以及因保護和使用需要,對建築結構、功能、性能進行必要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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