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區須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為促進哈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規范有序發展,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哈爾濱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根據《實施方案》,哈市將全面落實關於產假、育兒段護理假和哺乳時間等相關規定;查處就業性別歧視及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要求新建居住區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及配套消防、安全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幼兒。
(一)加強嬰幼兒家庭養育照護支持指導
落實休假政策。哈市將全面落實《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黑龍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關於產假、育兒段護理假和哺乳時間等相關規定,鼓勵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靈活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方式等,為職工照護嬰幼兒創造便利條件。
營造適宜的嬰幼兒照護環境。支持脫產照護嬰幼兒的職工重返工作崗位,並為其提供招聘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查處就業性別歧視及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公共場所母嬰設施建設,有母嬰停留的機場、車站、大型商場、醫院和文化旅游等公共場所,應當建立母嬰室,並配備基本設施。
加強嬰幼兒健康管理。促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倡導母乳喂養,規范開展新生兒訪視、新生兒疾病篩查、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加強嬰幼兒生長發育監測評估,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為家長及嬰幼兒照護者提供健康指導。
(二)增加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
統籌規劃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各區縣(市)政府要合理規劃布局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將需要獨立佔地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布局納入相關規劃。對新建居住區,要按照標准和規范,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及配套消防、安全設施,並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要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拓展嬰幼兒照護服務供應渠道。通過新建或利用現有機構設施、空置場地等改(擴)建一批公辦托育服務機構,支持承擔指導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務機構建設。促進家庭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護模式,探索發展家庭育兒共享平臺、家庭托育點等托育服務新模式新業態。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品牌連鎖機構承接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
統籌嬰幼兒照護服務資源。積極推進托幼一體化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加強托幼銜接。鼓勵支持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等用人單位,單獨、聯辦或與社區合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鼓勵對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婦幼保健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場所進行改造,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
(三)加快建立嬰幼兒照護機構的政策支持體系
財政稅費政策。各區縣(市)政府應當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和社會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給予支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重點支持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落實《哈爾濱市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政策清單》各項稅費減免優惠政策。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所發生的費用,作為單位職工福利費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土地保障政策。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並優先予以保障。鼓勵利用低效土地或閑置土地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對新建、改(擴)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配套設施的,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要適當向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傾斜;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予以保障。
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積極組織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的項目申報,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新建、改擴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支持學前教育機構通過新建、改(擴)建等方式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允許托育機構利用社區資源設置室外活動場地。鼓勵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文化、體育、養老設施共建共享。鼓勵保險企業開發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責任險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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