鄶某某是我省某監獄監區副監區長,因幫在押犯人辦理“立功”材料收受賄賂,日前被延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11月份,在鄶某某任我省某監獄二監區副監區長期間,我省某公安局追查殺人犯宋成君,在某市公安局網監支隊直屬大隊大隊長石某某(另案處理)的協助下到該監獄查找線索,發現原在該監獄服刑的“王秀豐”就是宋成君。由於宋成君已刑滿釋放,二監區服刑罪犯田某某向警方提供宋成君使用的兩個手機號碼,後經偵查這兩個手機號碼始終處於關機狀態。2011年11月14日警方發現宋成君正利用“王秀豐”身份辦理二代身份證,於是在宋成君領取二代身份證時將其抓獲。
田某某得知宋成君被抓獲後,遂求鄶某某找石某某幫忙申報重大立功以便減刑。田某某出資13萬元,並明確其中3萬元送給鄶某某,另外10萬元給石某某辦理立功材料。2014年6月25日,鄶某某被檢察機關依法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受賄、介紹賄賂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鄶某某利用其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在押人犯謀取不當利益,從中收受賄賂,並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介紹賄賂罪。根據《刑法》,鄶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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