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哈市交通領域這些行為免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
為進一步優化哈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切實做好包容審慎精准監管工作,市交通運輸局依據違法行為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違法行為人主觀過錯等情形,發布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四張清單』。具體如下:
在從輕行政處罰事項中,對網約車駕駛員違反管理規定行為的,存在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按照執法部門要求在期限內及時改正;無同時存在兩個以上違法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可以進行從輕行政處罰。
在減輕行政處罰事項中,更換車輛發動機、車身、車架未按照規定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首次被發現;當日書面告知立即改正;未發生危害後果的。購置清潔能源車輛或者對現有車輛使用清潔能源進行更新改造未按照規定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對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照要求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准、租車流程以及監督電話等行為的,首次被發現;當日書面告知立即改正;未發生危害後果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
在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中,對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行為的,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當場能提供可供查驗的證件信息,且經查驗相關證件合法有效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實施的,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當場能提供可供查驗的證件信息,且經查驗相關證件合法有效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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