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哈爾濱市應對疫情影響進一步支持市場主體健康發展若乾政策措施》及市城管辦《關於餐飲及零售企業門店外擺經營規范管理指導意見》,日前,松北區制定了餐飲及零售企業門店外擺經營規范管理細則。
適合外擺經營的企業。臨街具有固定門店的餐飲及零售企業可在門店外適合區域外擺經營。
外擺經營的范圍。具備外擺經營條件的餐飲及零售企業,應在自有門店開間范圍內外擺經營,並為行人留出不少於2米的通行空間。
外擺經營時間。餐飲企業外擺經營時間不超過22時,22時後,須停止店外餐飲或轉入到室內經營;零售企業外擺經營時間不超過室內經營時間。
外擺經營的項目。具備外擺經營條件的餐飲及零售企業外擺經營項目要與店內經營項目一致。
外擺經營的設施。餐飲及零售企業原則上應采用可移動式的外擺經營設施。餐飲企業設置的棚傘等設施應乾淨整潔、形式簡約、顏色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零售企業應設置移動攤床、臨時貨架等設施,做到晨出夜收。
外擺經營企業要配合相關部門管理。餐飲和零售企業外擺經營區域要按照門店室內經營的疫情防控標准和要求,全面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主動承擔安全防護責任,不得從事違反公共安全、防火安全要求的經營活動;做好外擺區域衛生保潔,配備必要的清掃保潔工具和垃圾收集容器等,設置專人負責日常衛生,做到垃圾隨產隨清、隨清隨淨,外擺經營區域應設置防污設施,防止油漬污染路面;主動維護經營場所秩序,避免出現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和商家生產經營等問題;企業因季節性因素或其他原因停止外擺經營的,應及時清理外擺設施,恢復外擺區域原貌。
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禁止佔用城市快速路、主乾街路、車行道、盲道和無障礙通道等影響交通安全的區域;禁止佔用消防通道、公交站臺、地鐵出入口等區域;禁止在隔離賓館下店外擺經營;禁止在疫情防控環境要求敏感區域外擺經營;禁止使用影響安全的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禁止外擺經營項目超出店內經營許可項目;禁止將店外經營范圍擴大至自有門店開間之外;禁止室外放置娛樂設施;禁止露天燒烤、室外明火作業、室外加工食品、噪聲擾民等行為;禁止損毀綠地、樹木行為;禁止破壞經營區域及周邊環境衛生的行為。
規范管理與嚴格執法相結合。各執法大隊(中隊)要對轄區內餐飲及零售企業門店外擺經營行為進行規范管理,針對不同區域特點,掌握原則,因地制宜,同時要加大日常巡查管控力度,對多次違反負面清單管理要求的,實行『三振出局』原則,首次警告,二次黃牌,三次取消其外擺經營資格並進行上限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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