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哪些人可以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面積有什麼樣的標准?企事業單位可以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和運營管理主體嗎?……近日,省住建廳下發《『黑龍江省關於規范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保障住房建築面積不超70平方米
《解讀》指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和標准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九折,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要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具備入住要求。具體准入退出要求、面積租金標准等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企事業單位可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都可以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和運營管理的主體。保租房以市場化為主要手段,多主體供給解決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問題。(公租房以政府投資建設為主,主要解決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問題。)
在科學評估公租房保有量的基礎上,我省支持各地將閑置的或已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資、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
保障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配套費
建設、運營、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1.審批流程。城市人民政府組織聯合會審並出具『項目認定書』,項目投資主體憑『項目認定書』由相關部門分別辦理用地、規劃、環保、施工、消防等手續。
2.土地政策。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大慶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佔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捨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3.財稅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落實國家支持住房租賃和促進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稅收政策,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4.金融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市場主體提供中長期貸款,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5.配套政策。鼓勵相關城市制定具體的配套扶持政策,可探索試行部分租購同權,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型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熱、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准執行。
保障性租賃房不得擅自裝修、租借
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需要履行什麼義務?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面向公共服務行業等特定行業、特定對象出租的,用人單位要配合項目投資主體做好申請、配租、租金收繳、退出等管理工作;面向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出租的,用人單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對象獲得當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當地其他產權型住房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破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或者轉租、轉借,也不得轉變租住用途。
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
保障性租賃住房確權登記有什麼要求?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注記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
符合條件項目涉及整體轉讓的,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轉讓後原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不變,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變。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征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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