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號)
《哈爾濱市中小學校用地保護條例》已由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9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1年6月2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6月25日
第一條為了科學規劃和保護中小學校用地,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不含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用地的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用地,是指中小學校正在使用和規劃利用的國有土地。
第三條中小學校用地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依法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區縣(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中小學校用地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用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中小學校布局規劃的內容應當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優先安排、重點保障。
第六條編制中小學校布局規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居住區規模、學齡人口現狀及變化趨勢等因素,合理確定中小學校的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服務半徑等內容。
中小學校布局規劃草案應當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七條經批准的中小學校布局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擬調整規劃使中小學校生源數量大幅增加的,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對居住區周邊的中小學校學位數量進行評估。經評估居住區周邊的中小學校學位不足,且不能按照規定標准增加學校用地的,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統籌確定規劃調整意見。
第九條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中小學校布局規劃實施情況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中小學校布局規劃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中小學校用地應當在地質安全、形狀規整、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善的地段選址,不得毗鄰危及學校安全、影響教育教學和師生身心健康的場所。
第十一條每一萬五千人以上二萬五千人以下的居住區域內,應當優先設置二十七個班以上四十五個班以下的九年一貫制學校,或者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規模的小學和初中;不足一萬五千人的居住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設置,由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統籌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生均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標准:
(一)小學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十四點五平方米;
(二)中學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一點七平方米;
(三)九年一貫制學校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十七點二平方米。
現有中小學校生均用地面積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的,在區域開發建設和舊區改建時,應當通過就近增加學校網點、增加現有學校用地面積等方式逐步解決。
新建中小學校,有條件的可以適當提高生均用地面積標准。
國家、省調整中小學校生均用地面積標准高於本條例規定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因形狀不規整難以有效利用的土地以及寄宿制學校,應當適當增加中小學校用地面積。
第十四條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舊區改建確需佔用中小學校用地,佔用後中小學校生均用地面積低於規定標准的,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在該區域內重新規劃建設中小學校。
第十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布局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學校建設標准組織建設中小學校。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自願捐建中小學校的,應當與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無償捐建合同,按照中小學校布局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學校標准建設,將建成後的校捨、附屬設施及檔案資料依據合同移交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並配合辦理產權登記。
與住宅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應當與住宅建設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第十六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中小學校建設和使用提供完備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及時組織相關單位依法配套建設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道路、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保障配套設施正常接入和使用。
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道路、排水等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中小學校建設。
第十七條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方式供給用地。
以劃撥方式依法取得中小學校用地使用權的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終止辦學時,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接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後,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中小學校用地,或者擅自改變用地用途。以劃撥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中小學校用地,不得出租、出借、抵押或者擅自轉讓。
中小學校用地范圍內禁止建設住宅、商業用房、公共停車場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第十九條企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中小學校移交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應當同步移交學校用地和校捨,並及時提出不動產變更登記申請。
第二十條中小學校布局規劃調整後閑置的公辦中小學校用地和校捨,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統籌用於發展學前教育、職業教育、校外教育等教育事業;無法或者不需要用於教育教學和其他教育功能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未依法履行中小學校用地保護管理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哈爾濱市中小學校用地保護條例》及2010年的相關修改決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