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2021年6月25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哈爾濱市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為充分發揚民主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現將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反饋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哈爾濱市道裡區友誼路307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二處,郵政編碼:150018。
(二)電子郵箱:lifaerchu321@126.com。
二、公開征求意見時間
截至2021年7月16日。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1年6月28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東北抗聯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弘揚東北抗聯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東北抗聯文化的保護和傳承,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東北抗聯文化,是指抗日戰爭時期形成的,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東北抗日聯軍以及東北抗日義勇軍、其他抗日武裝有關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
第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應當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本市精神文明創建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條文化旅游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的具體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財政、教育、自然資源、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史志研究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的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及其遺物;
(三)與重要事件和重大戰斗有關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者烈士紀念設施;
(五)反映東北抗聯歷史、精神的重要文獻資料和代表性實物;
(六)其他與東北抗聯文化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遺址、遺跡和實物。
第六條本市建立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制度。
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名錄,由市文化旅游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史志研究機構等單位提出建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已經確定為文物的東北抗聯文化遺存,應當直接納入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名錄,依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
第七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保護,在保證文化遺存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化遺存,打造東北抗聯文化品牌,開展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清明節、烈士紀念日、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等節日、紀念日,組織開展紀念活動,引導公眾通過多種形式學習傳承東北抗聯文化。
第九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東北抗聯文化遺存,定期組織開展主題教育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東北抗聯文化教育,將東北抗聯文化納入學校教育內容。鼓勵學校到東北抗聯文化主題博物館、紀念館等開展現場教學。
乾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東北抗聯文化教育納入教學必修課程,利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黨史教育基地等現場教學點開展東北抗聯文化教育。
第十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北抗聯文化網絡宣傳的建設和管理,引導公眾自覺抵制損害東北抗聯文化的言行。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播放或者刊登東北抗聯文化題材作品、制作發布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宣傳東北抗聯文化。
鼓勵媒體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創新傳播方式,拓展傳播渠道。
第十一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具備開放條件的不可移動東北抗聯文化遺存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應當利用可移動東北抗聯文化遺存,舉辦專題陳列展覽。
東北抗聯文化資源豐富的區、縣(市)應當設立東北抗聯文化博物館、紀念館或者陳列館。
第十二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東北抗聯文化遺存利用納入本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完善基礎設施,發展紅色旅游。
民政、交通運輸、文化旅游等部門制作轄區地圖、開發公眾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設置旅游交通標志和設施標牌時,應當包含東北抗聯文化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史志研究機構、文化旅游部門等單位應當對陳列展覽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主題、內容、史料及講解詞進行審查,保證陳展說明和講解內容的准確性、完整性。
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需要提供東北抗聯文化介紹、講解服務的,應當尊重史實。
第十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史志研究、社科研究、乾部教育培訓、高校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東北抗聯文化的研究,挖掘其歷史價值和精神內涵,編纂、出版、制作東北抗聯文化知識讀本、理論書籍、影視作品,推進數字化保護利用。
鼓勵組織和個人開展東北抗聯文化調查研究、資料整理、傳承傳播。文化旅游、史志研究等單位應當為其提供信息素材等相關支持。
第十五條鼓勵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對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中的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進行征集。征集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
鼓勵組織和個人將收藏的東北抗聯文化遺存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六條傳播東北抗聯文化應當尊重史實,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東北抗聯精神、抗聯英雄烈士事跡。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歪曲、丑化、褻瀆、否定東北抗聯精神、抗聯英雄烈士事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已經確定為文物的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依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和傳承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