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擬對《哈爾濱市寒冷天氣室外勞動保護規定(草案)》進行審議。為充分發揚民主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凝聚共識,現將草案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
書面意見反饋方式如下:
1.來信地址:哈爾濱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道裡區友誼路307號,郵編150018)。
2.電子郵箱:shw2019312@163.com。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
截止到2021年6月15日。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2021年5月31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寒冷天氣室外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室外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安排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從事寒冷天氣室外勞動的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安排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從事寒冷天氣室外勞動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部門職責]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寒冷天氣室外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寒冷天氣室外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寒冷天氣室外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
第四條[職業健康培訓]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寒冷天氣室外勞動人員的職業健康培訓,增強勞動者在寒冷天氣室外勞動的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制度建立]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寒冷天氣室外勞動工作制度,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確保安全生產,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六條[應急管理]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氣象臺站發布暴雪、寒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室外勞動項目,減輕勞動強度。
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保護措施]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寒冷天氣室外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設立或者積極協調社會各方面提供保溫防寒場所。
第八條[津貼確定和發放]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勞動者從事寒冷天氣室外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低溫津貼,具體標准為每人每月不得低於200元。所需費用從用人單位成本中列支。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工作實際通過集體協商並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低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
第九條[工資保障]用人單位不得因調整寒冷天氣室外勞動時間、減輕勞動強度、發放低溫津貼及個人防護用品等情況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工傷認定]勞動者因在寒冷天氣室外勞動引發凍傷,經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違規措施]違反本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准發放低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企業工會或者所在地總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生效日期]本規定自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