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現改革與地方立法相銜接,平穩有序調整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現就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哈爾濱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地方性法規尚未修改之前,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二、地方性法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哈爾濱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哈爾濱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規,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議案或者修改建議。
四、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出、劃入職責的部門應當主動銜接,加強協作,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