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2月21日訊問詢:我是一個個體工商戶的老板。去年10月,我僱用了一名司機劉某,剛在我這裡工作了兩個月,就出了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高等級傷殘,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除交強險賠償之外,法院又判令我單位賠償受害人10萬元。請問,這10萬元的損失我能向劉某索要嗎?
答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從以上規定可知,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僱員如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僱員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劉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致人重傷害,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顯然具有重大過失。因此,你單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承擔其因重大過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至於對上述10萬元損失劉某具體應該承擔多少,法院會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案件的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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