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1月13日訊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防止沿途撒落、隨意傾倒建築垃圾,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哈爾濱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本市建成區內建築垃圾管理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5日,向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築垃圾排放申請,明確排放量、排放期限和垃圾銷納場所、垃圾運輸單位等內容,依法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證》後,方可排放。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持《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運輸車輛密閉合格證明等有關材料,向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築垃圾運輸申請,依法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證》(一車一證)後,方可運輸。
二、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運輸發包或者分包給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簽訂發包或者分包合同。發包或者分包合同應當載明運輸時間、運輸路線和垃圾銷納場所等內容。
三、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對產生的建築垃圾及時清運,按照規定對施工現場設置圍擋,施工現場出入口進行硬鋪裝,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輪胎應當清洗乾淨後方可駛離施工現場。
四、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加裝密閉運輸裝置,方可使用。
五、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
(二)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證》;
(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證》;
(五)施工現場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出入口未進行硬鋪裝;
(六)駛離施工現場的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輪胎未清洗乾淨,攜帶泥土行駛污染道路;
(七)未使用密閉車輛運輸建築垃圾;
(八)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未封閉嚴密、沿途撒落或超過承載限額裝載建築垃圾;
(九)擅自傾倒建築垃圾。
對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建設等行政部門,分別按照《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哈爾濱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對毆打、辱罵執法人員或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建設、拆遷、公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以聯合執法形式,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監管不利、工作失職的,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並依照《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問責暫行辦法》對部門主要行政領導予以問責。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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