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
組(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黨委,各人民團體黨
組: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乾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乾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
2005年12月19日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