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請您提建議
《哈爾濱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滿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群體居住需求,加快構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近日,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哈爾濱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今年擬籌集1萬套保障房
《方案》提出,為切實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十四五』期間哈市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3萬套(間)。
其中,2022年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1萬套(間),力爭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佔新增住房供應總量比例的10%。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應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通過現有已開工或已建成住房轉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和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人纔用房,可適當放寬建築面積標准。
同時,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租金標准可由項目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單位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確定,原則上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租金標准面向社會公布。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各類園區新(改)建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用於解決本單位(園區)無房職工住房問題的,租金標准自行確定。
多種方式供應用地
《方案》提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擬采取以下幾種土地支持政策,即:按照職住平衡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同時,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此外,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佔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捨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捨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可享資金、稅收等優惠政策
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對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後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按照《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在配套優惠政策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於利用住宅、宿捨、賓館等用於居住的存量房屋改造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可按我省關於既有建築改造利用消防技術要點(指南)以及國家、省有關既有建築改造的文件執行。對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其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價格按照居民標准執行。
在金融支持政策上,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市場主體提供中長期貸款,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債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此外,對於國有開發建設單位將已建成的普通商品房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商品房銷售審批可由銷(預)售轉為自持房屋,不辦理不動產登記,不計入待售商品房統計數據。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滿3年且未申請各級政府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補貼資金、政策的,可適時予以轉化為普通商品房。其他開發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同時,承租人承租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房屋,符合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規定的,積極為承租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對於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條件的承租家庭,可享有落戶、教育等公共服務權益。
嚴禁銷售或變相銷售
《方案》提出,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鼓勵產權單位選聘經驗豐富、運營能力強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主體的市場監管,規范合同管理,嚴格租金標准,堅決防止銷售或變相銷售保障性租賃住房。
同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需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動產權證應附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不得分割進行登記、轉讓、抵押』。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空閑土地建設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征地征收,依法進行補償。
此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應不低於5年(商品房轉化項目除外),運營期自項目投入運營起計算。運營期內,不得改變使用用途。運營期滿後,經申請批准後,可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也可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根據籌集渠道分類退出。運營期滿申請退出的項目,項目認定書自動廢止,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同時應對享受免收基礎設施配套費進行補繳。運營期未滿5年申請退出的項目應對已享受的各級政府保障性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結合實際運營時間、房屋折舊等因素進行核算後返還。
《方案》提出,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統一納入住房租賃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監管,為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網上『一站式』服務,對房源信息發布、租賃等環節實施全流程監管。
同時,加強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銜接。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已退出的對象,可以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正在領取公租房貨幣化補貼的新市民、青年人所在家庭和人纔住房租賃補貼對象,可選擇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按市場租金標准執行。
社會公眾可將注明人員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的意見和建議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我局。
電子郵箱地址:hao7577@163.com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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