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爾濱市醫療保障局按照國家和省醫療保險待遇清單要求,結合哈市實際,對哈市門診慢特病病種進行了優化調整,取消了居民慢病起付線、提高了待遇水平、加強了定點管理、提昇了服務標准,進一步增強了哈市門診慢特病參保患者的獲得感和幸福感。據悉,新政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病種篇】
一、門診慢性病病種由原來的25種增至27種
門診慢性病病種包括:
(1)高血壓病合並癥;
(2)糖尿病合並癥;
(3)腦血管意外偏癱(外傷性腦出血除外);
(4)重癥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級以上);
(5)器官移植術後輔助治療(肝、腎、肺、心髒移植);
(6)肺源性心髒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8)擴張型心肌病;
(9)房顫;
(10)癲癇;
(11)真性紅細胞增多癥;
(12)肝豆狀核變性;
(13)慢性腎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14)風濕性心髒病(心功能不全3級以上);
(15)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綜合征;
(16)肝硬化;
(17)重癥肌無力;
(18)類風濕性關節炎(功能3級以上);
(19)慢性病毒性肝炎;
(20)布魯氏菌病;
(21)艾滋病;
(22)支氣管哮喘;
(23)阿爾茨海默癥;
(24)冠狀動脈支架術後藥物治療;
(25)冠狀動脈搭橋術後藥物治療;
(26)銀屑病;
(27)子宮內膜異位癥。
二、門診特殊疾病病種由原來的4種增至9種
門診特殊疾病病種包括:
(1)惡性腫瘤;
(2)尿毒癥透析;
(3)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肝、腎、肺、心髒移植);
(4)血友病;
(5)系統性紅斑狼瘡;
(6)再生障礙性貧血;
(7)肺結核;
(8)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
(9)糖尿病胰島素治療。
【待遇篇】
一、將城鎮職門診慢性病待遇標准由原來的每年1800元和2400元統一提高至3200元。
城鎮職工門診慢性病統籌金支付比例為90%,患者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過8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過3200元。同時患有兩種或以上病種的,每人每季度統籌金支付再增加200元,年度增加800元,最高可達4000元。
二、將城鄉居民門診慢性病待遇標准由原來的每年1000元和1200元統一提高至1600元,取消城鄉居民門診慢性病300元起付線標准。
城鄉居民統籌金支付比例為7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過4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過1600元。同時患有兩種或以上病種的,城鄉居民每人每季度統籌金支付再增加100元,年度增加400元,最高可達2000元。
三、提高了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治療待遇標准。
將惡性腫瘤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放療、化療、免疫治療、內分泌治療、抗疼痛治療以及與病情相關的一次性醫用材料、檢查檢驗、服務設施等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統籌金支付比例按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相應住院比例標准支付。
四、擴大了尿毒癥透析患者輔助治療藥品報銷范圍。
尿毒癥透析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治療費用仍按原政策執行,但根據病情需要,透析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可使用左卡尼汀、鐵劑、鈣劑、鈣磷代謝異常調節藥物,統籌金支付比例按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相應住院比例標准支付。
五、取消了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肝、腎、肺、心髒移植)患者輔助治療藥品和檢查檢驗費用不超過總費用25%的限制。
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肝、腎、肺、心髒移植)門診報銷標准仍執行原標准不變。對因病情需要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與病情相關的治療藥品和檢查檢驗費用,不再執行不超過門診治療年度限額25%的限制。同一患者進行多個(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後一個(次)器官移植時間計算門診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並執行單個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待遇標准。
六、將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納入城鎮職工門診特殊疾病治療范圍。
將城鎮職工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治療費用及與本人病情相關的檢查檢驗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統籌金支付比例按城鎮職工相應住院比例標准支付。該三種特殊疾病病種的納入,大大減輕了這部分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
七、提高了肺結核、精神分裂病患者的待遇標准。
將精神分裂癥患者並入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管理,將肺結核、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治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統籌金支付比例按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相應專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比例標准支付,大大提高了這部分患者的待遇標准。
八、將糖尿病胰島素治療納入門診治療報銷范圍。
將糖尿病胰島素治療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或憑醫囑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胰島素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統籌金實行年度限額管理,統籌金年度最多支付不超過2,400元。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費用統籌金按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相應住院比例支付,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統籌金按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市屬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相應住院比例標准支付。這一政策的實施,將進一步提昇糖尿病患者的生活和生存質量。
九、將城鄉居民特殊疾病患者門診發生的費用,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患者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准以上的,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不含統籌基金支付限價及特殊疾病門診治療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費用)。
【管理篇】
一、門診慢性病定點及支付管理
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門診慢性病治療實行統一醫保定點管理。參保患者應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慢性病申報認定,認定通過後即可享受相應待遇。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患者應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或指定的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納入統籌金支付范圍,統籌金支付實行季度限額管理,不設起付標准,不累計、不滾存、不結轉,統一計入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內。
二、門診特殊疾病定點及支付管理
門診特殊疾病患者根據病情需要選定一所特殊疾病門診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發生的與本人病情相關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納入統籌金支付范圍,不設起付標准,統籌金按相應病種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並統一計入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內。
三、規范門診慢特病病種管理
將原丙型肝炎並入門診慢性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管理;將原慢性病尿毒癥並入門診慢性病慢性腎功能不全(Ⅲ期以上)管理;將原慢性病肝硬化失代償期和肝硬化代償期統一並入門診慢性病肝硬化管理;將原慢性病活動性肺結核和肺結核門診治療統一並入門診特殊疾病肺結核管理;將原慢性病精神分裂癥並入門診特殊疾病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管理;將原慢性病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統一並入門診特殊疾病治療管理。
【就醫篇】
一、提昇對慢特病患者服務標准
各定點醫藥機構要做好門診慢特病患者的服務工作,進一步提昇對慢特病患者的服務標准。一是要切實做好門診慢特病患者就醫信息管理,確保患者身份信息、疾病病種及就醫記錄准確無誤,讓參保患者及時享受到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二是要及時配備必要治療藥品,為患者提供優質的門診治療服務,確保慢特病患者門診治療不受影響。三是要加強對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病歷的管理,完善患者門診治療病歷檔案,防止出現病歷建立不及時、病歷記錄不完整、影響患者治療等現象的發生。
二、加強對門診慢特病就醫管理
醫療保障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門診慢特病定點醫藥機構的監管力度,杜絕違規檢查、違規治療、違規用藥現象的發生。定點醫藥機構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得開具與患者病情不相關的檢查檢驗項目和治療藥品,杜絕超范圍、超劑量、重復開藥等違規現象的發生。門診慢特病患者要根據自身病情在定點醫藥機構看病及購藥,不得進行與自身疾病不相關的治療和檢查檢驗。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個人,醫療保障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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