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立名目收費最高可罰200萬元|哈市嚴查不合理加價收電費行為
記者從哈市市場監管局了解到,13日,該局聯合市發改委、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聯合發布『哈爾濱市供電收費行為提醒告誡書』,提醒告誡各供電公司、轉供電主體,嚴格執行相關收費政策。如發現有相關不合理加價行為,將嚴肅處理。
各供電公司、轉供電主體應嚴格執行省發改委、省市場監管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規范非電網直供電環節電費收取有關問題的通知》(黑發改價格函〔2021〕252號)等文件規定的收費政策,由電網代理購電的轉供電主體應按照黑龍江省公布的相應電壓等級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對供電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直接參與市場化交易的轉供電主體應按照相應電壓等級交易到戶電價標准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
同時,要嚴格落實國家和省降電價政策,嚴格執行黑龍江省電網統一銷售的電價政策,對電費中違規加收其他費用、巧立名目收費、搭車漲價等不合理加價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另外,各供電公司、轉供電主體單位應嚴格對照電費收取政策,強化自我管理,加強與終端用戶溝通,及時准確宣傳電價政策,在醒目位置公示電費收取標准,定期公示向電網企業購電所繳納電費的憑證和復印件及電費總額、總電量、平均電價,終端用戶用電量及電費金額等信息,接受終端用戶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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