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上來的一瞬間,我發現他沒有了呼吸,但是我不相信(他死了)』劉某哭著說。
而程女士並不認可劉某說的一些細節,她認為劉某在段宏楠去世後,不顧死者家屬感受有蹭熱度的表現,讓她覺得劉某對段宏楠沒有真感情。
程女士稱,她看過劉某的直播,劉某說她把魚竿扔了,是段宏楠自己撿起來的。但程女士通過警方的監控視頻看到的情況是,劉某先拿著魚竿往有高壓線方向的路走,段宏楠跟在後面,因為監控視頻比較模糊,她沒有看清魚竿後來怎麼又到了段宏楠的手上,但是她確定沒有看到段宏楠有撿魚竿的動作。
程女士未看清楚段宏楠的魚竿是否觸碰到上方的高壓線,只知道段宏楠觸電後掉入水中,在水中撲騰了三四十秒後被救上去了。她認為水裡的兒子還活著,但是她不確定段宏楠被救上去時是否還活著。
段宏楠死後引發關注,但觸電前到底發生什麼說法不一。有傳言,段宏楠是釣魚甩杆時觸碰到高壓線後觸電身亡的,程女士認為這個傳言不屬實。程女士這兩年來一邊承受著喪子之痛,一邊又得面對網絡上的言論,心力交瘁。這次她和前夫起訴電力公司,是想追究電力公司管理失職的責任。
起訴供電公司索賠121萬餘元
起訴材料顯示,段宏楠家屬認為,造成段宏楠去世的事故,段宏楠不存在故意,國網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長春供電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包括死亡賠償金71餘萬元、精神撫慰金20萬元等,共計121萬餘元。目前,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程女士委托的周兆成律師告訴紅星新聞,他認為造成段宏楠觸電死亡,是由於事發魚塘上方的供電高壓線路存在電力事故安全隱患,而供電公司就是供電高壓線路的管理人,其依法應對其營運的高壓電力設施進行警示和防護,消除對周圍環境的安全威脅。由於供電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從而導致本案悲劇的發生,所以應該承擔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1240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周兆成律師認為,本事故中,段宏楠不存在故意,事故也不存在不可抗力;被告作為高壓線路的管理人,應當對段宏楠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於家屬提出的20萬元精神賠償的原因,周兆成律師指出,段宏楠作為知名網紅,觸電去世引發網絡極大關注。正是由於供電公司始終沒有積極解決問題、承擔責任,從而導致段宏楠死亡流言四起,網絡上充斥著各種謠言,反復持續在網絡上傳播,使得喪失獨子之痛的段宏楠父母,精神上持續遭受嚴重痛苦,並且遭受持續的網絡暴力,所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紅星新聞記者嘗試聯系被告國網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長春供電公司了解此事,暫未獲得回應。